(2017)黔0327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甘加勇与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加勇,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632号原告:甘加勇,男,1980年2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浪浪,贵州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337316318A。法定代表人:何庆彦,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庆秀,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616331824。法定代表人:何庆彦,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夏荣,系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7596397677G。法定代表人:冉乔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系该公司职工。原告甘加勇与被告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凤冈分公司、重庆彦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凤冈县丽园丽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甘加勇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甘加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甘加勇负担。审判员 华 嵩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成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