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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91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乙0甲7年3月乙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