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91号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于乙0甲7年3月乙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向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