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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立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766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职务董事长。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马立柱,男,1980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立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立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栾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