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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梁香与被告黄新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香,黄新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666号之一原告:梁香,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7304297847,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连山街201区24栋1楼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飞鸿,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建,男,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6104172353,住重庆市渝北区龙湖西路83号9幢3单元10-2。被告: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江县麓峰南路种子公司南侧(四川蜀润酒业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廖杰,董事长。原告梁香与被告黄新建、四川阳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梁香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香撤诉。案件受理费69270元,减半收取计34635元,由原告梁香负担。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陈福蓉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樊锦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