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孙百根与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百根,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461号原告:孙百根,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代理人:王榕彬,安徽克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被告:周红兵,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原告孙百根与被告铜陵营造有限责任公司、周红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百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百根撤诉。审判员 郭晓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