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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风欣与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欣,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21号原告李风欣,男,汉族,1948年11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青州市驼山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武,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海发,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李风欣诉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风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风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欣撤回对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欣承担。审 判 长  张 远人民陪审员  田松甫人民陪审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