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3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风欣与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风欣,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3民初821号原告李风欣,男,汉族,1948年11月16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住所青州市驼山路190号。法定代表人孙振武,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海发,男,汉族,1971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原告李风欣诉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风欣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风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风欣撤回对被告青州市水利建筑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风欣承担。审 判 长 张 远人民陪审员 田松甫人民陪审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