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永泰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翟振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永泰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翟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2执55号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永泰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翟振峰,56岁,住址:呼和浩特市。本院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法找到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作出的(2016)内0102民初295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李文智审判员 王永生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建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