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行审4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卫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04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云顶街与旷达路交汇。法定代表人邓铁飙,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在军,该局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青城街7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朝阳区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对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长朝执罚字2015第01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受理后,申请执行人朝阳区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对吉林省名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朝阳区行政执法局申请撤回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晓颖审 判 员 赵晶华人民陪审员 王玉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