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维和、孙桂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维和,孙桂姐,刘学琴,葛宗顺,朱庆中,林增春,朱庆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维和,男,汉族,1950年10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桂姐,女,汉族,1954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上述两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纯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彬,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学琴,女,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葛宗顺,男,汉族,1977年9月16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庆中,男,汉族,1974年9月17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一审被告:林增春,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一审被告:朱庆洁,女,汉族,1979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再审申请人刘维和、孙桂姐因与被申请人刘学琴、葛宗顺、朱庆中、一审被告林增春、朱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4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刘维和、孙桂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欧 健审判员 赵苏元审判员 张 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康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