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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彭守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彭守清,张涛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自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琳辉、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守清,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彭,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守清、被上诉人张涛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凯丽书记员  尹少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