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彭守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彭守清,张涛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号。法定代表人赵自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莫琳辉、魏朝辉,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守清,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尚昱旻,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涛彭,住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守清、被上诉人张涛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101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金苑粮油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安 军审判员 邹 靖审判员 石卫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凯丽书记员 尹少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