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501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梁宗斌与苟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宗斌,苟新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102号原告:梁宗斌,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苟新林,男,汉族,住新疆精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宗斌与被告苟新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宗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宗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宗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宗斌负担。审判员 XX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玉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