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胡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胡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298号原告:马某,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胡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马某诉被告胡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2016年3月23日,马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