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邹志刚与魏贵平、马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刚,魏贵平,马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779号原告邹志刚。被告魏贵平。被告马永红。本院在审原告邹志刚诉被告魏贵平、马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邹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邹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林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