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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邹志刚与魏贵平、马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志刚,魏贵平,马永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779号原告邹志刚。被告魏贵平。被告马永红。本院在审原告邹志刚诉被告魏贵平、马永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邹志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邹志刚负担。审 判 长  李 燕人民陪审员  王巧梅人民陪审员  郭春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苗林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