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30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石狮市领潮纺织品商行、李鸿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狮市领潮纺织品商行,李鸿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30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领潮纺织品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业主林丽红,女,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被执行人:李鸿泽,男,197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领潮纺织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李鸿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81民初1783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李鸿泽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领潮纺织品商行货款321376元,分4期支付,即于2016年6月15日前支付80344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80344元,于2017年6月15日前再支付80344元,于2017年12月15日前再支付80344元;二、如被执行人李鸿泽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任意1期款项,则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领潮纺织商行可就被执行人李鸿泽尚未支付的全部货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三、该案受理费6120元,减半收取3060元,由被执行人李鸿泽负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321376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6年8月1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鸿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李鸿泽所有的车牌号为闽C-×××××颐达牌小型汽车并办理查封登记,于2016年10��19日将被执行人李鸿泽所有的上述车辆扣押至本院,并于2017年2月8日拍卖成交,成交金额3740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石狮市领潮纺织品商行分配到案款28119元,尚有款项293257元未受偿。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除已依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代理审判员 许自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明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