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禄俊与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保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禄俊,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723号申请人:周禄俊被执行人: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周禄俊与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补发工资、补缴社保争议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共25520元,权利人至2017年3月尚未受偿25520元。本案在执行中了解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属于非物资文化遗产,现德阳市国资委正在和该厂协商保护与救济措施。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德阳市国资委具体保护和救济措施方案出台后,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