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周云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23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云飞,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汤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营滑县新区靳庄大众浴池,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云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日23时50多分,滑县新区居民王某1将一辆粉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放到滑县新区天下城西北角迪欧咖啡楼下,之后到楼上打台球。次日凌晨0时13分,被告周云飞从此经过,趁周围无人之际,将王某1的电动自行车偷走。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43元。另查明,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周云飞的供述,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周云飞无前科证明、抓获证明、被盗车辆销售登记卡及合格证、滑县公安局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等,被盗现场、被盗车辆照片,滑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动车认定结论书,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被告人周云飞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电动车,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云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将盗窃车辆返还被害人,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