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郝某1、马某、郝某2诉孙某、刘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郝某1,马某,郝某2,孙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370号原告:王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原告:郝某1,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原告:马某,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原告:郝某2,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被告:孙某,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县,电话180XX****XX。被告:刘某,汉族,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山东省临沂市××县,电话180XX****XX。原告王某、郝某1、马某、郝某2诉称,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56839.62元(其中王某39120.7元;郝某139120.7元;马某39443.01元;郝某239155.24元),案件受理费3218元,共计160057.65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29日,被告孙某向临泽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10000元,约定2014年5月25日还款,利息按照季度结清,由四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后经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四原告诉至临泽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作出(2016)甘0723民初10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四原告偿还借款本息145921.45元,案件受理费3218元。四原告于2017年1月20日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共计160057.65元,而被告对四原告代为偿还的款项拒不支付。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孙某、刘某现居住山东省临沂市××县,本案本院无管辖权,应由被告人现住所地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邢天斌审判员 白晓亮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新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