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2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平与吴建红、杨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平,吴建红,杨洁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98号原告赵平,女,1970年10月4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吴建红,男,1965年3月18日,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杨洁玲,女,1968年7月26日生。原告赵平与被告吴建红、杨洁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原告赵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赵平负担。审判员  曹炜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相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