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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沙志芹对沙志国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沙志芹,沙志国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督130号申请人:沙志芹,女,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沙志国,男,现住乾安县。沙志芹与沙志国申请支付令一案,申请人沙志芹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沙志国存款5.9万元予艰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沙志国的银行存款5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1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