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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8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杨正民与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张永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正民,张永春,龚耀耀,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8061号原告杨正民,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刘世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张永春,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告龚耀耀,女,196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民诉被告张永春、被告龚耀耀、被告上海市建设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民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民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骏晔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