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小春因与被上诉人权宝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小春,权宝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4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春,又名李晓春,男,195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龙,蒲城县慈善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权宝计,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杰,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小春因与被上诉人权宝计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小春于2017年3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小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小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小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丽宁审判员 安维科审判员 张战武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景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