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庆良,张庆武,张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21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义,该公司大田集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庆良,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庆武,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执行人:张庆珍,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庆良、张庆武、张庆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