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黄再福与黄书艺、黄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再福,黄书艺,黄桂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725号原告:黄再福,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住福建省南靖县。南靖县靖城镇靖安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黄书艺,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桂泉,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再福与被告黄书艺、黄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黄再福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再福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再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再福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