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黄再福与黄书艺、黄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再福,黄书艺,黄桂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725号原告:黄再福,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男,住福建省南靖县。南靖县靖城镇靖安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黄书艺,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黄桂泉,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黄再福与被告黄书艺、黄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黄再福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再福以双方已庭外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再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黄再福负担。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婵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