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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明、李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王金明,李连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地址:滦平县。法定代表人:齐铁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金明,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李连海,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明、李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金明、李连海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明、李连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久福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代理审判员 王   学   春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初   文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