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宁夏再担保有限公司与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陈斌、黄锐、陈艳、陈新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再担保有限公司,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陈斌,黄锐,陈艳,陈新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2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曹文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大可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斌,男195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被执行人黄锐,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凤区。被执行人陈艳,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新东,男,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3168555元(含执行费33748元),未执行标的316855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1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立 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路玮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