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张春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200号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129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桂铭,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春华,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厦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安文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