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王三妮、王合乡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王三妮,王合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群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自力,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王三妮,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合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王三妮、王合乡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合乡之妻石新社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合乡之妻石新社名下的存款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云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