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至县尧渡镇查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8209877-X法定代表人:汪北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葛大店花园路8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2279-5法定代表人:杜庆寿,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至祥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1185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4118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宏开审判员 王 农审判员 叶光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