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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于良与舒兰市东北运成汽车修理厂、刘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舒兰市东北运成汽车修理厂,刘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382号原告:于良,男,汉族,农民,住舒兰市。被告:舒兰市东北运成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刘东,经营者。被告:刘东,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舒兰市。第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张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良诉被告舒兰市东北运成汽车修理厂、刘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良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良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于良负担。审判员  关长征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红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