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梁飞、梁伟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飞,梁伟山,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4执145号申请执行人梁飞,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贵港市.被执行人梁伟山,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秦超,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兴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飞与被执行人梁伟山、秦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5)兴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轮胎款1400元及本案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聆审判员 陆海锋审判员 王运钧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符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