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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4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稚大与上海长阳大型滚丝机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稚大,上海长阳大型滚丝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4686号原告:郭稚大,男,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长阳大型滚丝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顾勤耕。原告郭稚大与被告上海长阳大型滚丝机床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郭稚大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稚大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2元,减交2,442元,由原告郭稚大负担。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盼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