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8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体芳与万安县顺意木制品厂、郭石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体芳,万安县顺意木制品厂,郭石连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223号原告刘体芳,住万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闵,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慧芳,万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万安县顺意木制品厂,住所地万安县负责人郭石连,厂长。被告郭石连,住万安县,原告刘体芳与被告万安县顺意木制品厂、郭石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刘体芳于2017年3月23日以被告已支付拖欠工资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并付清工资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刘体芳负担。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庆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