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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执复1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邬阳文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执复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邬阳文,杨明辉,孟文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执复14号复议申请人:邬阳文,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23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唐梁,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明辉,汉族,生于1965年2月12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孟文治,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9日,住四川省江油市。委托代理人:唐梁,四川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申请人邬阳文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油法院)(2017)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油法院在执行杨明辉与孟文治合伙纠纷一案中,杨明辉以其申请执行的债务系孟文治与邬阳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江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江油法院查明,生效的(2009)江油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孟文治在领取调解书后15日内向杨明辉支付250000元欠款,并承担此款从2007年7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按同期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孟文治未履行给付义务,杨明辉向江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油法院以(2010)江法执字第577号案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杨明辉与孟文治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至今孟文治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上述欠款发生在孟文治与邬阳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江油法院认为,孟文治因合伙纠纷所欠杨明辉的债务依法应当偿还,杨明辉申请强制执行后孟文治仍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因该欠款系孟文治与邬阳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孟文治与邬阳文共同承担偿还义务,杨明辉申请追加邬阳文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裁定追加邬阳文为(2010)江法执字第577号案被执行人。邬阳文申请复议称: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调解书和和解协议系为结案所用,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不应以此作为执行依据。二、江油法院(2016)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擅自追加邬阳文为被执行人程序严重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三、本案是一起因个人以个人财产入股,收益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被执行人孟文治的个人债务,依法应该由个人偿还。法院不应追加邬阳文作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2009年10月16日,江油法院作出(2009)江油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2010年7月14日,江油法院依据该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杨明辉与孟文治合伙纠纷一案,案号为(2010)江油法执字第577号。执行中,杨明辉向江油法院���出申请追加邬阳文为本案被执行人,江油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江油执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邬阳文为本案被执行人。邬阳文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绵执复字第1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2010)江油执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未给予申请复议人邬阳文异议权,而直接赋予其申请复议的权利,属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江油法院(2010)江油执监字第28号民事裁定;驳回邬阳文的复议申请。2011年4月8日,江油法院作出(2010)江法执字第57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1、追加第三人邬阳文为本案被执行人;2、被执行人孟文治、邬阳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杨明辉清偿债务25万元(未计利息)。邬阳文对此裁定不服,向江油法院提出异议,江油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江油执字第577-4号民事���定书,裁定驳回邬阳文的申请。邬阳文遂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绵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孟文治所欠杨明辉的债务是否属于孟文治与邬阳文夫妻的共同债务应由审判部门通过审理予以认定,裁定撤销江油法院(2010)江法执字第577-2号执行裁定。2016年5月4日,杨明辉向江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邬阳文为(2010)江法执字第577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江油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2016)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邬阳文为(2010)江法执字第577号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追加邬阳文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事项,本院已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绵执复字第8号执行裁定,明确孟文治所欠杨明辉债务是否属于孟文治与邬阳文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审判程序予以认定。现杨明辉以同一事实及理由,且无新的证据再次向江油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邬阳文为案涉被执行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杨明辉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江油法院(2016)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申请复议人邬阳文请求撤销(2016)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的复议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二、驳回杨明辉追加邬阳文为案涉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炜审 判 员  唐剑苹代理审判员  刘云锋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蒙柳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