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刘园园与徐也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园园,徐也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213民初2085号 原告:刘园园,女,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被告:徐也晴,女,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1号19楼。 负责人:许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园园诉被告徐也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刘园园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徐也晴、保险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刘园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园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刘园园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殷天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邹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