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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伊尹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伊尹办公用品经销部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初19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文梦,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伊尹办公用品经销部,注册经营地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鲁小商品批发市场1078室,实际经营地址齐鲁小商品市场NO.631-1606-1467。经营者:于梅卿。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伊尹办公用品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时丽杰人民陪审员  丛丽滋人民陪审员  刘桂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