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张锋与李淑玲、朱学武、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锋,李淑玲,朱学武,陈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618号原告:张锋,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李淑玲,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朱学武,男,196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杰,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锋与被告李淑玲、朱学武、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张锋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锋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锋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