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4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庞红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红波,罗勇,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庞红波,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1160号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城墙路。法定代表人:程念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容,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红波,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罗勇,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庞红波、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浩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