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常国友与黄波、黄树刚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国友,黄波,黄树刚,常国友,黄波,黄树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常国友被执行人:黄波、黄树刚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7)吉长国安证经字第1676号公证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波购买的,由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坐落于二道区洋浦大街以西,项目名称长春国际工业品交易中心(一期)住宅第10、10-1【幢】2【单元】1304号房,丘地号:7-1/425-9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