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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温中运、杨录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中运,杨录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温中运,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公安局干警被执行人:杨录村,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茌平县公安局干警。高立青与杨录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鲁1523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中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司法查询系统,被执行人杨录村在中国工商银行茌平支行有一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在其它金融机构无存款,(由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入卷佐证)。另查明林庆飞等四人与杨录村民间借贷四案也进入执行程序,并要求分配,进行分配后,因冻结杨录村的工资账户冻结不到期,到期后扣划分配,申请执行人温中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杨录村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执行期限的限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3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树安代审判员 刘 峰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周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