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西山汽车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朝霞谭乾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西山车站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谭乾江,金朝霞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38号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西山车站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王牌路136号,组织机构代码74533000-4。法定代表人:杨卓霖,经理。被申请人:谭乾江,男,汉族,1956年1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金朝霞,女,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西山车站客运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谭乾江、金朝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谭乾江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