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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威尔、程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威尔,程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杨威尔,男,194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程欣,男,194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和平区房屋维修公司退休职工,住址天津市东丽区。本院在执行杨威尔与被执行人程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