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4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江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4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被执行人:江奎,男,1975年2月2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溪口乡大溪*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江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奎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 兵审判员 谢 瑜审判员 谭卫权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伍泰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