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雷、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祥轧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祥轧辊有限公司,王厚祥,高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异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被执行人: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正祥轧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厚祥被执行人:高翠华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正祥轧辊有限公司、王厚祥、高翠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雷向本院提出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王雷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雷提出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雷撤回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国芹人民陪审员 褚宇宏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唐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