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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辉、王献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辉,王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庙湾镇。被执行人王献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辉、王献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辉、王献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