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辉、王献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小辉,王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赵娣,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小辉,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庙湾镇。被执行人王献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恒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小辉、王献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75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辉、王献军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