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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11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贵廷与尹毛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廷,尹毛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练超,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11民初480号原告:王贵廷,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毛成,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1112室。负责人:陈春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彬,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10楼。负责人:程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珺,安徽戴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超,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顺和乡政府院内。被告: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陈集镇东街6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58号通信大厦。负责人:刘国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威,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贵廷与被告尹毛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练超、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贵廷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贵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贵廷撤回对被告永城市宇畅运输有限公司、商丘交运集团公路运输有限公司永城分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赵丹书 记 员 刘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