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283号。法定代表人:李百能,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审 判 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