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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青丘街283号。法定代表人:李百能,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119号。法定代表人:尹建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格兰克克拉克(苏州)挤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美百事达(苏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鲁江审 判 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朱保荣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嘉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