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4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玉昌与大连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超、王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昌,大连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超,王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4236号原告:刘玉昌,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瓦房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军,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土城乡土城村。法定代表人:吕国业。被告:王超,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现住瓦房店市。被告:王旭(王超的妻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昌诉被告大连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超、王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昌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同时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昌撤回对于被告大连亿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超、王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刘玉昌负担。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韩宏云代理审判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尹丽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