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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赵剑琴、李建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赵剑琴,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3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被执行人赵剑琴。被执行人李建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3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剑琴、李建新银行存款654357.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雅军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语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