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胜林、陈海燕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胜林,陈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02财保20号申请人:张胜林,男,汉族,1969年9月2日生,私企业主,住定西市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海燕,男,汉族,1976年4月2日生,定西市扶贫办干部,住定西市安定区。张胜林因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陈海燕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张胜林已向本院以土地使用权人为定西农发马铃薯产业专业合作社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石坪村的工业用地1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定国用(2014)第621102101008GB000xx号)及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胜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陈海燕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二、将土地使用权人为定西农发马铃薯产业专业合作社的位于定西市安定区凤翔镇石坪村的工业用地1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定国用(2014)第621102101008GB000xx号)及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张胜林负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