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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3-2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永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永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24民初289号原告陕西永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英、叶磊,系原告单位职工。被告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校崇俊,系该公司副总裁。委托代理人:李文涛,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陕西永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雅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英、叶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10日,被告以制式“材料采购合同书”与原告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制作280ML猕汁便携箱等多品种纸质外包装箱,同时对材质、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定作物交付被告验收。被告自验收后拖欠原告合同价款123443.09元,经多次催讨无果,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清偿合同价款123443.09元并支付违约金24688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于原告出具的采购合同及原始运输联系单、催款函均无异议。我公司愿意与原告公司协商解决,分3个月付清。违约金、诉讼费我方不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0日,被告以制式“材料采购合同书”与原告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其制作280ML猕汁便携箱等多品种纸质外包装箱,同时对材质、型号、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违约责任等均作出约定。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定作物交付被告验收。被告方接收后在原告出具的运输联系单上签字认可。对于原告诉讼的拖欠合同价款123443.09元当庭被告无异议,但认为违约金偏高。在审理中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合同及运输联系单单据、2016年12月6日催款函及庭审笔录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依采购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纸质外包装箱,当庭被告对于拖欠原告包装箱款123443.09元无异议应予确认,被告应当予以给付,因被告没有及时付款已构成违约。对于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总价的20%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给付拖欠货款期间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陕西奇异王果现代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永鑫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包装箱款123443.09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从2016年11月3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631.5元,其余1631.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判决履行时向原告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雅玲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